【小心!不動產繼承 這種共有形式最麻煩】
上個月律師曾分享關於未辦繼承土地分割的處理,學生課堂就問:父親留給他的土地繼承人好多,好複雜?瞬間激起課堂討論,可見土地繼承細節不少。
長輩往生後,子女在辦理繼承時,只要 #向國稅局調閱長輩的遺產清冊 ,就知道遺產細節。但早年的土地常是與他人共有,當兄弟姐妹繼承人間意見不同,就容易形成產權複雜的動彈不得現象。
代書(地政士)遇到這類家務事,就僅能先行以公同共有辦理繼承,留待日後繼承人間有共識了再來處理。這就常常變成一種特殊的繼承型態「在分別共有土地中,又有著公同共有」的現象
📍民法有幾種不動產共有形式
1⃣分別共有 代表共有人分別持有共有財產的特定比例。ex:兄弟繼承A地,兩人將土地平均持分,各自持有50%所有權
2⃣公同共有 代表共有人共同擁有全部財產,沒有持分的概念。ex:姐妹繼承B地,兩人都擁有B地全部所有權
3⃣準共有 是針對的是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。ex: 礦業、農牧漁貨、商標獲利等
也有可能在「1⃣分別共有」中,還有「2⃣公同共有」的存在型態,雖然依民法規定須全體共有人同意才能處分公同共有物,但因為公同共有也準用分別共有,而 #遺產分割也是結束公同共有的方法之一。
📍複雜產權的處理建議:請求分割
所以遺產之不動產,如果是「1⃣分別共有」中還有「2⃣公同共有」的存在型態,雖然全體繼承人無從全數同意分割方法,#仍然可以由任何一個繼承人自己單獨提起訴訟,請求法院判決將「分別共有」中還有「公同共有」的不動產遺產分割,分割方式就如同律師之前分享的,可以有原物分割及變價方割。
提醒大家的是,因為長輩遺留的不動產,不論是哪種型態登記,通常是共有人眾多,不動產難以細分。
特別是「分別共有」中還有「公同共有」的存在型態更是如此,考量地盡其利,建議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時,還 #以變價分割方式請求分割不動產比較妥適及便捷。